(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印花稅法規定,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之課稅範圍。信託關係人簽訂之不動產信託契約書,如載明受益人為委託人,且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歸屬於委託人者(即自益信託),該契約書於信託行為成立及信託關係消滅時,持憑辦理不動產權利變更登記,無前開規定典賣、讓受不動產契據之性質,非屬印花稅之課稅範圍,免繳納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信託契約書如載明受託人應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財產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即他益信託),則實質上已兼具有前開規定典賣、讓受不動產契據性質,如經持憑辦理不動產權利變更登記時,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按契約金額千分之1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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