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上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持有之老舊建物,若未設立房屋稅籍,未來土地買賣時恐無法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說明,很多老舊建物所有人,認為房屋之屋齡高、供自住且其現值未達課徵房屋稅標準,有無設立房屋稅籍並沒有差別。但遇到土地出售時,為了適用10%的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才補申請設立房屋稅籍,若無法提供明確之房屋建造完成日期,只能以地方稅稽徵機關調查日為準,而被視為新設籍未滿1年且房屋評定現值低於土地公告現值的10分之1之房屋,致無法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民眾,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所有人,如尚未設立房屋稅籍,應主動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以免影響自身節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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