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公告資訊 > 稅務新聞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應設立房屋稅籍才能適用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上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持有之老舊建物,若未設立房屋稅籍,未來土地買賣時恐無法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說明,很多老舊建物所有人,認為房屋之屋齡高、供自住且其現值未達課徵房屋稅標準,有無設立房屋稅籍並沒有差別。但遇到土地出售時,為了適用10%的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才補申請設立房屋稅籍,若無法提供明確之房屋建造完成日期,只能以地方稅稽徵機關調查日為準,而被視為新設籍未滿1年且房屋評定現值低於土地公告現值的10分之1之房屋,致無法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民眾,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所有人,如尚未設立房屋稅籍,應主動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以免影響自身節稅權益。

    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11-22
  • 發布日期: 2022-11-2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東勢分局
  • 點閱次數: 360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