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近日民眾來電詢問,財產贈與配偶不用課贈與稅,贈與土地給配偶也可以申請暫時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為何贈與房屋就需要繳納契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贈與行為是否需納稅,應依各稅法規定,而依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故不論是配偶間或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房屋移轉,皆應依規定申報繳納契稅。
稅務局提醒,贈與房屋應於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契稅,如為出資興建並贈與房屋,則應於取得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依規定申報契稅,逾限申報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千元。如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匿報或短報契稅,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
如仍有疑問,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22585000按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服務。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