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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房屋拆除改建,土地可否仍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中訊)近來接獲民眾詢問,原課徵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土地,其地上建物現已拆除並重建中,能否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原已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其地上房屋拆除改建,在新建房屋施工期間尚未領有使用執照前,仍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設戶籍該處未遷移,可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新建房屋領到使用執照後,需重新申請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如新建房屋實際使用情形有變更為非自用住宅使用情事(出租、營業),應按各層房屋實際使用情形占土地面積比例,分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及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呼籲民眾,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應該在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填具申請書向土地坐落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的次年開始適用。已核准而用途未改變的,以後免再申請,如對地價稅還有其他疑義,歡迎撥打(04)22585000按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或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1-07
  • 發布日期: 2022-11-0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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