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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未作農業使用 依法應改課地價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依規定課徵田賦,因田賦自76年起停徵,因此等同免徵地價稅。但農業用地未作農業使用,實際未作農業使用部分就要改課地價稅。

  該局說明,農業用地如果興建農業設施或農舍,須依法取得容許使用或使用執照,才符合農業使用規定,適用課徵田賦。如經查獲農舍或農業設施有增建、鋪設水泥地或變更使用情形、構築假山、池水、步道或其他非關農業使用的景觀設施,就不符合農地農用的原則,要改課地價稅。

  該局特別提醒,農地若被改按一般用地稅率(10‰~55‰)課徵地價稅,嗣後如有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可在當年922日前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如有任何稅務疑問,可以撥打該局(04)22585000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或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解答。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1-07
  • 發布日期: 2022-10-2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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