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近日本市郭先生來電詢問,出租土地供他人興建房屋及使用,如果以地主為房屋所有權人,是否應繳納契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地主出租土地並同意承租人可自行於土地上興建房屋使用,但雙方約定地主為使用執照之起造人,即為房屋所有權人,此種坊間常見的租地建屋型態,因地主並未出資興建房屋,表面上看起來是無償取得,但經濟實質是,地主以土地使用權及房屋使用權交換取得房屋。依照民法第398條「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故地主應申報買賣契稅(稅率為6%)。
稅務局提醒,使用執照起造人非實際出資興建而取得房屋者,應於取得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依規定申報契稅,逾限申報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千元;如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匿報或短報契稅,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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