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公告資訊 > 稅務新聞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房東收取租金於租賃契約書上載明收款金額並簽章表示收訖者須繳納印花稅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房屋租賃契約書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該局說明,印花稅課徵範圍包括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及典賣、讓受、分割不動產契據等憑證。租賃契約書非屬前項課稅範圍,所以免繳納印花稅,但如房東收取租金,於房客所持租賃契約書上載明收取款項並簽章表示收訖,並未另立收據者,則該契約書已具有「銀錢收據」性質,應由收款人於收款時,按收款金額的千分之4繳納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東倘是收取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及支票等),只要在租賃契約書上註明票據名稱及號碼,該契約書即可免繳納印花稅。

    如有任何問題,請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10-07
  • 發布日期: 2022-10-0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東勢分局
  • 點閱次數: 627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