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只要是附著於土地的各種房屋及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都要課徵房屋稅。依房屋稅條例第8條規定,房屋遇有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時,應由民眾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查實後,在未重建完成期內,停徵房屋稅。因此民眾持有的房屋如已拆除,請儘速向所轄稅務局申報註銷稅籍,房屋稅才會停止課徵。
該局進一步提醒,房屋稅是按月計徵,房屋拆除後,應於拆除完成日起30日內提出申報,經查屬實,得自拆除當月起註銷稅籍並停止課稅;如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拆除,則只能從申報日的當月份起停止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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