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於信託關係存續期間,如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即自益信託),且該地上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做自用住宅使用,同時符合其他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則土地雖登記為受託人所有,移轉時仍得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說明,民眾採用信託方式管理名下不動產,以委託人和受益人是不是同一人為標準,可區分為自益信託和他益信託。因自益信託在信託前、後,享受信託財產利益的人都是委託人自己,因此,該委託人視同土地所有權人,受託人出售土地時,仍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反之,他益信託土地則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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