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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益信託土地移轉,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於信託關係存續期間,如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即自益信託),且該地上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做自用住宅使用,同時符合其他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則土地雖登記為受託人所有,移轉時仍得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說明,民眾採用信託方式管理名下不動產,以委託人和受益人是不是同一人為標準,可區分為自益信託和他益信託。因自益信託在信託前、後,享受信託財產利益的人都是委託人自己,因此,該委託人視同土地所有權人,受託人出售土地時,仍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反之,他益信託土地則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04)2258-5000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9-08
  • 發布日期: 2022-09-0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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