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公告資訊 > 稅務新聞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重購退稅要入袋為安,記得5年內不得再移轉、供營業或出租及將戶籍遷出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者,重購地必須列管5年,列管期間內必須供自用住宅用地使用,才不會被追繳原退還土地增值稅款。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重購退稅列管土地,5年內都會定期辦理清查,清查內容包括土地有無再行移轉含夫妻贈與、有無出租、營業及戶籍是否遷出等不符自用住宅用地使用情形,所以該局籲請務民眾必要特別注意,不要因為一時疏忽而被追回原已退還土地增值稅款,以免得不償失。

如想進一步了解相關訊息,歡迎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04)22585000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9-02
  • 發布日期: 2022-09-0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文心分局第五股
  • 點閱次數: 166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