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因繼承或贈與行為而移轉所有權,如該土地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新土地所有權人仍應向土地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重新提出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不論繼承或贈與而移轉的土地,縱使用途未變,但因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其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條件亦隨之改變,故新土地所有權人均應重新申請,經審查核准後,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2‰。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您所有土地符合自用住宅規定,尚未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請記得於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將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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