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公告資訊 > 稅務新聞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若有違規使用情事得廢止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移轉與自然人時,如欲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應檢附農業主管機關在6個月內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辦理(以下稱農用證明書),農用證明書可向土地所在之區公所申請。

    該局說明,農業用地移轉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案件,在農用證明書6個月有效期間內,如查有違規使用不符合作農業使用規定時,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釋規定,土地所轄之區公所得廢止原核發之農用證明書。是以,該土地移轉即無法申請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8-22
  • 發布日期: 2022-08-2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東勢分局第三股
  • 點閱次數: 332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