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移轉與自然人時,如欲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應檢附農業主管機關在6個月內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辦理(以下稱農用證明書),農用證明書可向土地所在之區公所申請。
該局說明,農業用地移轉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案件,在農用證明書6個月有效期間內,如查有違規使用不符合作農業使用規定時,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釋規定,土地所轄之區公所得廢止原核發之農用證明書。是以,該土地移轉即無法申請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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