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符合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要件的房屋,可按最低稅率1.2%課徵房屋稅,其他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自111年7月起持有本市非自住住家用房屋4戶以下,皆按2.4%課徵房屋稅,5戶以上則按3.6%,將自112年5月份開徵房屋稅適用。
該局進一步表示,適用「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須符合3項條件:一、無出租使用、二、供本人與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三、本人與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者。因此納稅義務人所有房屋若超過3戶符合自住房屋者,可擇定節稅金額較多者,並申明放棄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持有之他處房屋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提醒民眾,房屋若有變更使用情形,請在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變更日期在變更月份15日以前者,自當月份起即適用變更後的稅率;如在變更月份16日以後者,則自次月起才適用變更後的稅率。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該局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