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一般出租房屋之地價稅係按一般用地稅率(千分之10以上)累進課稅,但為鼓勵住宅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凡經核定為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之土地,在一定面積範圍內,亦可按自用住宅用地千分之2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臺中市出租住宅之所有權人經主管機關(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認定為公益出租人後,須於當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遇假日順延)提出申請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經審核通過,則可追溯自認定之最初有效期間當年起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逾期申請者,只能自申請之當年適用。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有公益出租人之認定及申請疑問,可電話洽詢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電話:04-22289111)。如對地價稅有其他疑義,歡迎撥打(04)22585000按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或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