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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遷出再遷入,仍須依限重新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中訊】民眾趙太太詢問,為了小孩學區,將全家人戶籍遷出,實際上仍住在該原址,為何地價稅被改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要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除了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等情形外,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是必要的條件。如果因故將戶籍遷出自用住宅時,至少仍需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任何1人在原戶籍內,該址地價稅才可以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核准按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事後將戶籍全戶遷出,即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規定,地價稅則會被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縱使日後再將戶籍遷回,仍須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逾期申請,次年度才能適用。

如仍有疑問,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竭誠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9-06
  • 發布日期: 2022-08-0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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