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常有疑問,將相鄰地號上的2戶房屋打通合併使用,因戶籍僅設立在其中1戶,另1戶住宅是否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說明,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必須符合無出租、無營業,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之要件;地上房屋如無人設立戶籍,原則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但為顧及實際自用住宅之需要,財政部特別解釋,相鄰房屋打通合併使用,且所有權人同屬1人或分別登記為夫妻所有時,經稽徵機關派員實地勘查確實打通使用,即可合併認定為1處,地價稅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但都市土地面積最多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最多700平方公尺。納稅義務人如對地價稅之核課尚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04-22585000轉1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