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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設戶籍無法享有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常有民眾誤以為只要有實際居住事實即可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但依稅法規定,仍須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在該地辦妥戶籍登記,且經申請核准後才可享有該優惠稅率。
  該局進一步說明,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為2‰,一般用地稅率則自10‰至55‰採累進稅率,享有優惠稅率首要條件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至少一人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已核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者,若適用要件未曾改變,且戶籍內持續有前述符合要件設籍人於該地設籍,享有優惠稅率則無須每年提出申請。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倘因就學就業戶籍遷出,自符合規定之最後一位設籍人遷出的隔年,地價稅將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即使戶籍遷回,仍須重新提出申請,核准後方可再享有優惠稅率。民眾如對地價稅有其他疑義,歡迎撥打(04)22585000按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或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9-06
  • 發布日期: 2022-07-2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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