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公告資訊 > 稅務新聞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供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登記場所房屋,實際交易均於網路交易平台完成者,仍准予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供營業用者,均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惟原供住家使用之房屋,從事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登記場所,其實際交易均於網路平台完成者,仍准予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倘網路銷售貨物及勞務均於網路平台完成交易,且登記營業場所房屋未供辦公或堆置貨物等營業相關使用者,仍准予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如對稅務有任何疑問,可以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04-22585000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6-30
  • 發布日期: 2022-06-3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389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