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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院所開立非健保給付項目之收據應繳納印花稅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詢問在牙科診所就醫時開立之牙齒醫療自費收據,是否屬於銀錢收據,要不要繳納印花稅?

稅務局說明,醫療院所開立予全民健康保險對象的收據,如屬於健保給付範圍者,免繳納印花稅;但向非保險對象收取之費用或向保險對象收取之掛號費及非健保給付項目之自費項目,所開立之收據,應由立據人依印花稅法規定,按收據金額千分之4繳納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牙醫診所開立之齒列矯正、植牙、牙齒美白等自費收據,因均屬非健保給付範圍項目,醫療院所應於開立收據時即按自費金額繳納印花稅,該局貼心提醒,印花稅採輕稅重罰,如經查獲未按規定繳納印花稅或繳納不足稅額者,除應補繳印花稅外,按漏繳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請民眾留意。

民眾如對於印花稅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04)22585000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或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6-14
  • 發布日期: 2022-06-1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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