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持有法院拍賣所取得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到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是否要繳納印花稅?
該局說明,民眾持法院拍賣的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及法院判決之判決確定證明書至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時,因該項憑證並非經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書立,不具契約性質,所以非屬印花稅法規定之課徵範圍,不須繳納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雙方經過調解,由法院作成之調解筆錄或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之調解書,因係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之憑據,應具有契約性質,當事人持憑向主管機關辦理物權登記時,則須按契約金額千分之1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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