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印花稅法規定,於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時,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應繳納印花稅。而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移轉時無需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其向地方稅務局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非屬印花稅法規定之應稅憑證範圍,可免繳納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有些房屋因未符合相關規定,無法辦理建物第一次登記(即保存登記),不能向登記機關辦理移轉登記,致不動產所有權之讓與無法辦理登記,縱使實務上認定讓與人已事實處分將該建築物移轉交付受讓人,惟因無法辦理物權登記,故其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非屬印花稅法規定「向物權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之課稅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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