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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使用情形變更要提出申請,才能節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來電詢問,房屋如果原本供公司行號登記營業使用,而商號已遷出該址時,要如何提出改課申請?

稅務說明,房屋稅是按月計算,如使用情形變更日期在當月15日以前者,並依規定申請,當月份即可適用變更後的稅率;如變更日期在16日以後,則自次月起適用變更後稅率。所以原本供作公司行號登記營業使用,如有商號註銷、停業或遷出該址並已變更使用情形時,可以上地方稅務局網站線上申請;亦可下載使用情形變更申請書郵寄申請或親自到房屋所在地就近的稅捐稽徵機關辦理。

該局進一步說明,目前臺中市房屋稅之稅率分別為:自住或公益出租住家用1.2%;非自住住家用1.5%;供營業使用或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用3%;非住家非營業用2%。所以如果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時,要記得趕快盡快提出申請房屋稅改課,才能節省稅金,以維護自己的租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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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5-03
  • 發布日期: 2022-05-0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文心分局第五股
  • 點閱次數: 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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