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不動產買賣雙方當事人先行訂定書面買賣契約(俗稱私契),可免繳納印花稅,於申請物權登記時,再依規定格式之契約(俗稱公契)訂定契據,持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應按契約書記載金額千分之一繳納印花稅喔。
該局進一步說明,印花稅法第5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典賣、讓售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應繳納印花稅;買賣不動產時,僅持公契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私契則由雙方當事人保有,該私契並非印花稅課稅範圍喔。
稅務局提醒民眾注意:房地產買賣契約書如訂明分期付款方式,於分期繳付款項時,受款人於「私契」中逐期簽章註明收訖者,該買賣契約書核屬兼具「銀錢收據」性質,應由受款人於每次收款時按收款金額千分之四繳納印花稅,以免受罰。民眾如對於印花稅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04)22585000按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或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