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每年11月地價稅開徵期間,常有民眾反映,其原持分土地於取得後已申請並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惟嗣後因受贈再取得之持分土地,為何未同時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
該局舉例說明,土地所有權人王先生分次取得同一地號之土地,假設先取得之持分土地(4分之3)部分,已申請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在案,其後無論透過贈與、買賣或繼承再取得同一地號剩餘持分(4分之1)土地,該新取得之持分土地緃使仍作自用住宅使用,仍應在地價稅開徵40日(即當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該部分始能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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