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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全戶遷出,地價稅負擔相差四倍以上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若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之戶籍全部遷出該址,即無法適用千分之2的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將改按千分之10至千分之55的一般用地累進稅率核課,稅負相差至少4倍以上。

  該局表示,自用住宅用地的認定,係以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的住宅用地。常有土地所有權人因工作關係、子女就學需要或其他原因,將全戶戶籍遷出,誤以為實際上仍居住該處,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就符合自住規定,實際上已不符自用住宅用地要件。

  該局進一步說明,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該址戶內至少要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其中1人的戶籍,若已遷出之後再遷入戶籍,記得要重新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後,才能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若有任何疑問,可以撥打(0422585000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或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9-06
  • 發布日期: 2022-04-0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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