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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徵鉅額稅款,免擔心! 可申請分期繳納!

(臺中訊)去年12稅捐稽徵法修正,新增第26條之1規定,納稅人如果經稅捐稽徵機關補徵鉅額稅捐,一時之間無法完全繳清,可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有別於過往,只有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或經濟弱勢才可以申請分期繳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個人被補徵的稅額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包括機關團體)在200萬元以上,如果有繳納困難,無法在限繳的期限內繳清,就可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該局本著愛心辦稅的理念,希望能協助有繳納稅捐意願的民眾及企業順利完納稅捐,避免逾期繳納被加徵滯納金,更加重負擔,甚至於被移送強制執行,而發生不可恢復的損害。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分期繳納的方式,每期以1個月計算,最多可分36期,利息的計算,各期以該稅款原訂繳納期間屆滿的隔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各年度1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或企業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款,應在規定繳納期限內提出,並依規定格式填具申請書及檢附證明文件,向該局所屬分局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如仍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800-00032122585000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3-18
  • 發布日期: 2022-03-1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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