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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移轉不動產已繳納之印花稅無法退還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申報土地增值稅及印花稅後因故解除契約,向稅捐機關申請退還印花稅,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若非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不得退還已納之印花稅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印花稅法第8條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一經書立交付或使用,即應繳納印花稅。至於合約所載事項履行與否在所不問,民眾移轉土地申報土地增值稅及印花稅,雖因契約已解除,但因憑證已交付使用,所以已繳納之印花稅票,「既非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仍無法退還。民眾如仍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04)22585000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或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3-18
  • 發布日期: 2022-03-1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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