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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可減輕處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為保障納稅者權益並維護租稅公平,財政部於110年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房屋稅、地價稅、契稅及印花稅的處罰標準,對於罰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者,給予減輕處罰的規範,但對於故意逃漏稅額者,則按各稅法所訂最高倍數裁處罰鍰,以促使違章裁罰更公平合理。

    稅務局進一步舉房屋稅案例說明,某甲於房屋增建後未依規定於30日內申報,經查獲應補稅5萬元,依修正前「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應就漏稅額5萬元裁處0.5倍之罰鍰25仟元,因某甲在罰鍰核定前已補報並繳清稅款,按修正後「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罰鍰即可減輕為漏稅額5萬元之0.315仟元。

    稅務局提醒民眾,房屋及土地使用情形若有改變,一定要確實向稅捐機關申報改課房屋稅及地價稅,以免違反稅法規定被查獲或被檢舉時將會被補稅、處罰;如果被查獲有應補稅款時,請儘速繳清,以減輕罰責。

    如果民眾尚有疑義,可利用該局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撥打04-22585000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3-16
  • 發布日期: 2022-03-1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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