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民眾向法院標購房屋,應於取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30日內(申報期間)申報契稅,但申報期間如果發生房屋已倒塌不復存在,則免報繳契稅。
地方稅務局說明,向法院標購之房屋,如於契稅條例第16條所訂30日申報期間內已倒塌或自行拆除,並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註銷房屋稅籍者,免再報繳契稅。另外,如果已於法定申報期限內申報契稅,經核發稅單但尚未繳納,而房屋於限繳日前倒塌者,因辦理產權登記困難,可免繳納契稅。
該局提醒,未依規定於期限內申報契稅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千元;如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匿報或短報契稅,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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