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為了騰空房屋土地等待出售,導致在簽訂買賣契約時,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之戶籍已經不在該自用住宅用地者,其與自用住宅用地須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的條件不符,原本不能繼續認為係供自用住宅使用;不過為了顧及納稅義務人買賣房地實務上有騰空待售的彈性需求,其遷出戶籍距其出售期間未滿一年者,且該自用住宅用地於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該土地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強調,「出售前1年內」之期間的認定標準,應以出售日之前1日起往前推算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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