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已經核准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民眾,如果因工作、子女就學等因素需遷出戶籍,記得至少保留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其中一人之戶籍於該處所,以免被補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要件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因此,經核准按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事後將戶籍全戶遷出,即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規定,而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縱使日後再將戶籍遷回,仍須重新向該局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申請之期限為當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若超過期限申請,則僅能自申請之次年起適用,所以請儘早提出申請,不要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民眾如果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免費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