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計程車依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2條第3項規定,計程車客運業比照大眾運輸事業,免徵汽車燃料使用費及使用牌照稅,經交通管理機關核准之計程車客運業,專供載客使用之計程車,自94年12月2日起免徵使用牌照稅,但仍應依照規定定期檢驗,以免喪失免稅資格。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計程車如果經監理機關辦理繳、註銷及逕行註銷牌照喪失原有權利,相對亦喪失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2條第3項得以免徵稅費資格,其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補稅處罰。
稅務局籲請計程車駕駛,請依照規定參加車輛定期檢驗,以維護行車安全,並免予受罰。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