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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建房屋中途變更起造人是否應申報契稅?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繳納契稅;但若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其興建中之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者,免徵契稅。

稅務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應申報繳納契稅者,請於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申報契稅,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3日,將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該局籲請民眾注意申報期限,以免受罰,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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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1-22
  • 發布日期: 2022-01-2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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