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停放車輛,未收取費用或未出租或由所有權人按月分擔水電、清潔、維護費而非營業者,免徵房屋稅;如僅供車位所有權人停車使用,或所有權人為營利事業時,無償專供其員工停車使用,也同樣免徵房屋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房屋供停車場使用依地上停車場或地下室停車場及使用情形之不同,房屋稅分別以不同稅率課徵或免徵。地上房屋供停車使用,依現行法令尚無免徵房屋稅之規定,其課徵房屋稅之稅率依收費與否而有不同,收費者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核課;未收費者按住家用稅率課徵。也就是說地上停車場如與其建物中的營利事業無關,且沒有收費,可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若是與營業具有不可分離關係,就應按照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核課。
該局補充表示,建築物之主建物出租,其地下停車場之停車位,併同提供承租人停車使用,且該停車位非供營業、按車收費或另行出租者,仍有免徵房屋稅之適用。
民眾如仍有疑義,可利用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或撥打04-22585000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