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公告資訊 > 稅務新聞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建案樣品屋及接待中心需課徵房屋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建設公司為銷售房屋而搭建的樣品屋及接待中心,均屬房屋稅課徵範圍,在未拆除前都應依法設立房屋稅籍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房屋稅條例的規定,房屋是以附著於土地上的各種房屋,及增加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為課徵對象。因此,建商為銷售房屋而搭建定著於土地上的樣品屋或接待中心等建築物,都應於建造完成後30日內,主動向地方稅務局申報設立房屋稅籍。而課稅現值計算方式與一般建物相同,依其建築面積、構造、高度及總層數等評定房屋現值,又因供銷售房屋使用,所以,按月依營業用稅率(3%)課徵房屋稅。日後拆除也應立即向地方稅務局申報拆除註銷房屋稅籍,才能停止課徵房屋稅。

        如果民眾仍然有其他疑問,可利用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1-17
  • 發布日期: 2022-01-1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592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