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建設公司為銷售房屋而搭建的樣品屋及接待中心,均屬房屋稅課徵範圍,在未拆除前都應依法設立房屋稅籍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房屋稅條例的規定,房屋是以附著於土地上的各種房屋,及增加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為課徵對象。因此,建商為銷售房屋而搭建定著於土地上的樣品屋或接待中心等建築物,都應於建造完成後30日內,主動向地方稅務局申報設立房屋稅籍。而課稅現值計算方式與一般建物相同,依其建築面積、構造、高度及總層數等評定房屋現值,又因供銷售房屋使用,所以,按月依營業用稅率(3%)課徵房屋稅。日後拆除也應立即向地方稅務局申報拆除註銷房屋稅籍,才能停止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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