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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親等親屬間土地贈與,不能適用10%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二親等親屬間移轉土地,確實為「買賣」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可適用10%特別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若為「贈與」則需依土地漲價數額按20%、30%、40%稅率累進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說明,「贈與」移轉並非「出售」,所以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及兄弟姐妹等二親等親屬間土地「贈與」,縱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仍不適用自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部分,出售前1年內未曾供營業或出租使用,可申請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因「贈與」移轉並非「出售」,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也可上該局網址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1-17
  • 發布日期: 2022-01-1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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