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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移轉登記後解除契約,應再次申報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辦妥所有權移轉後,因解除契約而須返還土地,屬土地所有權另一次的移轉,應再次申報並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說明,以土地買賣為例,買賣雙方於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因故解除買賣契約,買方須將土地所有權返還於賣方,尚須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返還登記,係屬土地所有權之移轉,除了符合法令規定減免或不課徵等要件外,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是類案件於申報土地增值稅時,請提供雙方協議契約書、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或和解筆錄、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等證明文件附案辦理。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12-16
  • 發布日期: 2021-12-1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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