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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入戶籍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必要條件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除了没有出租或供營業的情形外,戶籍登記是基本的條件,若未設戶籍,即使民眾實際居住於該地,仍不適用本項優惠稅率。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果將戶籍遷出自用住宅時,至少需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任何1人在原戶籍內,該處地價稅始可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倘全戶遷出,則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將自戶籍遷出的次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即使之後戶籍又遷回,仍必須重新提出申請。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請記得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922日)向土地所在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如有地價稅相關問題,可以撥打(04225850001轉電話客服中心或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12-16
  • 發布日期: 2021-12-1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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