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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我名下的房屋不是自住房屋?

(臺中訊)近來有民眾反映自己名下有3戶房屋,為何都不是自住房屋?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如符合房屋稅條例第5條暨財政部訂頒「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之規定,可申請改按自住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所有供住家使用之房屋,如同時符合無出租使用,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不可空置),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3要件,即可提出按自住住家用稅率核課房屋稅,因此,並非個人名下所有房屋均符合自住房屋之要件。同時,納稅義務人應於使用情形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變更為自住住家用稅率,以保障自身權益。

    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該局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12-16
  • 發布日期: 2021-12-1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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