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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於8月31日以後登記移轉,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仍為原所有權人

        黃小姐日前來電詢問,今年7月訂約出售一筆土地,因故於92日才完成移轉登記,請問今年開徵的地價稅應該由誰繳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由於稅法規定,831日為地價稅的納稅義務基準日,也就是每年11月開徵的地價稅是以831日土地登記簿所載的所有權人為當年度的納稅義務人。黃小姐在92日才完成移轉登記,而831日當天土地登記簿所有權人仍登記黃小姐名字,所以該筆土地110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仍為原所有權人黃小姐。

        民眾如仍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04-22585000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3-10
  • 發布日期: 2021-12-1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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