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日前有民眾來電詢問,不動產買賣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後,雙方合意解除契約,並持解除契約協議書以移轉登記原因「買賣」辦理所有權返還登記,是否需繳納印花稅?
該局說明,不動產買賣交易雙方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因故欲解除合約,當事人訂立解除契約之協議書,並以該協議書辦理所有權返還登記,雖然移轉登記原因記載為「買賣」,惟如果查明該協議書確實是因契約解除而返還所有權所立之契據,由於此種契據並不是訂立不動產買賣契約,不屬於印花稅課徵範圍,無須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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