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日前接獲民眾來電詢問,新購自用住宅用地後即將戶籍遷入,致出售原自用住宅用地時該址已無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設籍,是否可以申請重購退稅?
稅務局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因先行購買新自用住宅用地,必須將戶籍由原自用住宅用地遷至新自用住宅用地,致在2年內出售原自用住宅用地時,其戶籍已不在原址者,如經查明土地出售前1年內沒有營業使用及出租情事,仍有土地稅法第35條第2項規定退還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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