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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贈與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其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土地增值稅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可申請按10%徵收。但如係以「贈與」方式移轉,則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二親等親屬間因財務規劃常有土地移轉之情形,如移轉原因為「贈與」即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如移轉原因為「買賣」,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未能提出支付價款證明,經國稅稽徵機關核定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者,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仍准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1轉接全智慧客服中心,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也可上該局網址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11-05
  • 發布日期: 2021-11-0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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