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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及新購土地均僅部分面積符合自用住宅要件,仍可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及新購之土地,均部分面積作自用住宅用地使用,如新購作自用住宅用地部分之地價,超過已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地價,扣除繳納自用住宅用地部分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則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就已納土地增值稅中自用住宅用地部分之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作自用住宅用地部分地價之數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出售2層樓房地1筆,其地上房屋1樓供營業使用,2樓作自住使用;另於2年內重購3層樓房地1筆,其地上房屋1樓供營業使用,23樓作自住使用。則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地價及土地增值稅即指其2樓所占基地之地價及稅額;另重購自用住宅用地之地價則指其新購房屋23樓所占基地之地價。    

   民眾如仍有土地增值稅相關疑義,歡迎撥打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10-25
  • 發布日期: 2021-10-2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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