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公告資訊 > 稅務新聞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取得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農地經查獲未作農業使用者,請注意依期限恢復農用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林小姐來電詢問,其於106年取得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農地,但被查獲未作農業使用,如果要再移轉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嗎?

    該局說明,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給自然人時,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取得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農地承受人,於持有土地期間內,曾經被相關機關查獲未作農業使用,而且沒有在該機關所訂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然在期限內恢復農業使用,但再有第2次未作農業使用之情事,於土地再移轉時即使已取得區公所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仍須按一般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特別提醒土地所有權人,如有農地未作農業使用經相關機關查獲者,務必在規定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而且不能再有違規情事發生,否則該筆農地再移轉時,即須課徵土地增值稅。如已依期限改善,請取具主管機關複勘確認已於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之證明文件,以維護自身權益。

    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10-15
  • 發布日期: 2021-10-1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554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