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 民眾阮先生申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收到函復公文表示異議:土地是我的、房子是我和叔叔共有(各二分之一),我們兩人的戶籍都設在這裡,為何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只能核准二分之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條件,包括地上房屋必須為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且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以及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情形。必須符合條件才可以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為叔姪是屬於旁系親屬關係,與地上房屋須為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之規定不符,縱使有本人設立戶籍,且無出租、營業情形,亦無法享受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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