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去年常有民眾反映:土地已經在年度中賣了而且辦理過戶,為什麼還收到繳款書,通知要繳納當年度地價稅?
該局說明,地價稅的納稅義務基準日是8月31日,土地所有權人若於年度中因土地買賣或贈與等原因,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不論當年度實際持有土地期間長短,只要在8月31日當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上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即為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應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度之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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