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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辦竣登記後因解除買賣契約,應再次申報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買賣雙方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後,若因故解除買賣契約,應先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移轉現值並繳納土地增值稅後,再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返還登記。

    地方稅務局說明,土地買賣雙方於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因故再解除買賣契約,買方需將土地所有權返還於賣方,尚須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返還登記,既屬土地所有權之移轉,除符合法令規定減免或不課徵等要件外,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民眾,類此案件於申報土地增值稅時,請提供雙方協議解除契約書、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或和解筆錄、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等證明文件附案辦理。如需進一步了解相關訊息,歡迎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04-22585000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提供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8-16
  • 發布日期: 2021-08-1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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