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繼承原因發生在重劃後之土地,繼承人辦妥繼承登記後再移轉時,已非屬重劃後第一次移轉,不適用土地增值稅重劃費用扣除及減徵40%之規定。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辦理重劃之土地,因其進行重劃時間均相當長,故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除了重劃費用可自土地增值稅「土地漲價總數額」的稅基扣除外,還可再享有減徵40%之土地增值稅。而「繼承」乃移轉發生原因之一種,因繼承取得土地係免徵土地增值稅,繼承土地後再移轉時,是以繼承當時之土地公告現值作為前次移轉現值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該土地增值稅已獲減輕。故重劃後辦妥繼承登記再行移轉時,已非屬重劃後第一次移轉,自不能享有扣除重劃費用及土地增值稅減徵40%之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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