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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遷出再遷入,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須重新申請

  (臺中訊)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戶籍因故遷出再遷回原址,必須重新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規定後,地價稅才能再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土地稅法規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除須無出租或營業外,戶籍登記是必要的條件,對於原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者,因故遷出戶籍,縱使實際仍居住該址,仍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要件。

  該局提醒民眾,為維護自身稅務權益,當戶籍遷出後再遷回,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請於當年度9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稅務局提出申請,當年就可享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就得自申請的次年才能適用。

  若有任何疑問,可以撥打(04225850001轉電話客服中心或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8-07
  • 發布日期: 2021-08-0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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